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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宋丽君   信息来源: 综合协调处   发布时间: 2009-04-07
渝安办〔2009〕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要求,现就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实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为主线,全面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熟练掌握“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期上报率达100%。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并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一般隐患整治率达到95%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以上。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面排查治理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由自然灾害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13.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隐患是事故的前兆,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关键环节。尽管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全市开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或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一些地区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仍居高不下,给国家和广大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安全生产状况、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深刻汲取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尾矿库特大事故和我市武隆县芙蓉江大桥“10.28”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熟练掌握“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全面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实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制定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评估制度,明确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界定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程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充分调动每个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
(三)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大力宣传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和严肃处理。
(四)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既要全面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留死角和盲区,同时又要突出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针对季节特点,加强对易发隐患的预测和分析,严防突发隐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五)强化统计,畅通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统计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信息和相关文字说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市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及时汇总,并向社会公布。重视对有关信息的分析处理,及时掌握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未能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影响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六)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登录“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随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制度不健全、隐患治理不力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处罚。对整改无望的重大隐患,又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高危高风险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安监局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隐患治理△ 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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